.礦車使用管理制度(劉莊煤礦)
1、在用的礦車應保持完好,嚴禁使用不合格車輛,保證車輛正常使用和安全運行。
2、各種車輛的兩端都必須裝置碰頭,每端突出的長度不得小于100mm。
3、運輸區(qū)在系統(tǒng)正常的情況下,應保持均衡供車,每小班3小時前應保持供應的50%~70%,下半班應完成計劃數(shù)。
4、電車司機及押車工必須聽從調度指揮,所帶車輛應按指定車場和生產隊等量交換。簽字為準。
5、應保持礦車的有效容積,大車底超過車輛數(shù)的10%,按每輛車50元罰責任單位(隊),并限期解決。
6、嚴禁擅自改變車輛結構,非改不可的車輛要有分管礦長簽字,否則,按礦車的原值進行罰款。
7、材料應及時打運、卸車,凡下料超過一小班仍不卸料,用車單位按每積壓一小班,每輛車罰50元的標準處罰。
8、矸石裝載量不準超過車沿,超大矸石一律破碎,否則運輸區(qū)拒絕供車。嚴禁物料裝入矸石車內,影響安全。
9、運輸區(qū)必須保證全礦在用礦車的完好率在90%以上,損壞的礦車必須按質按量修復。
嚴禁在礦車內拌水泥、沙漿,否則,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按每輛車50元處罰,確因場地條件不允許,必須在礦車內拌灰、拌沙漿時,應及時與運輸聯(lián)系,經(jīng)同意后,按專車、專號、專用不變的原則,完工后清理干凈移交運輸區(qū),否則仍按拌灰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