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xié)保人員與新單位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是否應認定為勞動關系?
【案情概要】
戴某某系協(xié)議保留勞動關系人員,2015年1月4日至當月11日在浦江飯店從事洗碗工作,浦江飯店支付戴某某1月4日至11日工資人民幣743.90元。浦江飯店認為戴某某工作不合格還違反勞動紀律故與其解除關系。
2015年2月11日,原告至上海市虹口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2,100元。
【判決結果】
勞動仲裁:駁回員工請求。
一審:駁回員工請求。
二審:支持員工請求。
【爭議焦點】
解除與協(xié)保人員關系,是否需按照《勞動合同法》的關于勞動關系解除的相關規(guī)定?
【藍白快評】
協(xié)保人員作為歷史特定時期的特殊人員,也是屬于上海地方政策對特定群體勞動關系的一類特殊劃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并未提及對于協(xié)保人員的關系認定問題。因此,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形成非標準勞動關系,原、被告可以協(xié)商約定有關勞動權利義務,由于原、被告在建立關系時并沒有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存在約定,故原告現(xiàn)要求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缺乏依據(jù),因此不予支持。然而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上述司法解釋三的精神,協(xié)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與新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亦應認定為勞動關系,雙方之間關于勞動關系的解除等相關權利義務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一、二審法院之間的差異,也體現(xiàn)了在這一問題上司法實踐在不同時期的態(tài)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