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員工服務期內嚴重違紀被解除是否應當支付服務期違約金?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7-03-22 15:40
來源:煤礦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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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y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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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故,員工服務期內嚴重違紀被解除的,不免除違約責任,同樣應當支付服務期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