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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煤氣化公司爐峪口煤礦“9.21”頂板死亡事故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9-06-20 21:55 來源:煤礦安全網

太原煤氣化公司爐峪口煤礦“9.21”頂板死亡事故

2002年9月21日18時20分,太原煤氣化公司爐峪口煤礦單翼小采工作面發(fā)生一起頂板冒頂死亡事故,死亡1人。事故直接經濟損失4.8萬元。

統(tǒng)計屬別:原煤生產

發(fā)生地點:爐峪口煤礦單翼小采工作面

事故類別:頂板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4.8萬元

傷者情況:郝某,男,36歲,初中,采煤工,臨時工, 本工種工齡1個月, 礦級安全培訓

一、事故經過簡況

2002年9月21日15時,采三隊由副隊長高長有主持召開了二班班前會,班長為董海軍,當班出勤共8人。因董海軍喝過酒,高長有安排由安全員馬冬生帶班,進行單翼小采工作面的移耙斗機及清理皮帶巷浮煤作業(yè)。約15時50分,馬冬生帶領6名工人下井,約16時10分到達工作面。馬東生帶領丁天才、薛繼國、郝某三人移耙斗機,其他三人清理皮帶巷浮煤。

馬東生等4人將耙斗機從第一部刮板輸送機機尾,用導鏈拉移至當日早班預設的耙斗機硐室處,與此同時將硐室口圓木抬棚下的原工字鋼棚腿摘除,將導鏈掛在耙斗機峒室口抬棚上已摘除棚腿的工字鋼梁頭上,由郝某操作導鏈,往峒室內拉移耙斗機,約16時15分,剛剛拉了幾下導鏈,耙斗機峒室內頂幫發(fā)生部分漏煤,于是馬冬生令其他3人停止拉移,先進行峒室的支護,派丁天才、薛繼國去取支護材料、馬冬生去拿鋸子。他們3人剛向外行走約5米,就聽到導鏈和落煤的響聲,他們回頭看時,發(fā)現(xiàn)耙斗機峒室內已發(fā)生冒頂,郝某不見了,趕忙召集人員挖救郝,之后向調度室進行了匯報,將埋在煤下的郝救出,發(fā)現(xiàn)郝已停止呼吸,立即送往山西焦煤集團公司鎮(zhèn)城底礦醫(y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在支護不完好的峒室內拉移耙斗機發(fā)生冒頂,作業(yè)人員被埋壓致死,是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

(二)

1、耙斗機峒室支護不完好;用導鏈拉移設備,未按操作規(guī)程進行作業(yè),發(fā)生冒頂,是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

2、崗位安全責任制落實不好,現(xiàn)場安全管理薄弱,是事故發(fā)生的重要原因。

3、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夠,職工安全意識不強,也是事故發(fā)生的一個原因。

三、事故責任分析及對責任者的處理

(一)死者,安全意識不強,在支護不完好的峒室內,用導鏈拉移設備,違反操作規(guī)程作業(yè);且硐室內發(fā)生掉渣的冒頂預兆后,未能及時撤至安全地點,被冒落的頂煤埋壓致死,造成事故,對事故應負直接責任。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二)當班班長、安全員,峒室支護不完好,用導鏈拉移設備違章操作,且硐室內發(fā)生掉渣的冒頂預兆后,未能將工人及時撤至安全地點,現(xiàn)場安全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監(jiān)督職責,發(fā)生事故,對事故應負主要責任。給予行政罰款800元處罰。

(三)該隊副隊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崗位安全責任制落實不好,現(xiàn)場安全管理薄弱,對事故應負重要責任。給予行政罰款800元處罰,

(四)礦勞動服務公司副經理兼該隊隊長,是該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嚴格落實本隊安全管理責任制,對現(xiàn)場安全管理重視不夠,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夠,對事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五)礦勞動服務公司經理,隊組安全管理機制不完善,崗位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夠,對事故應負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六)礦生產技術科科長,崗位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現(xiàn)場技術指導監(jiān)督不到位,對事故應負一定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七),礦生產副礦長兼總工程師,對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監(jiān)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應負礦領導責任。向煤氣化公司做出書面檢查。

(八)根據(jù)《山西省煤礦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實施細則(暫行)》(晉煤監(jiān)辦字(2000)第37號)第四章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太原煤炭氣化公司爐峪口煤礦處以3000元罰款。

四、防止同類事故發(fā)生的措施

(一)認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訓,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強現(xiàn)場安全管理,立即對全礦井下進行全面安全檢查,排除各類不安全隱患,以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

(二)嚴格落實安全崗位責任制,理順安全管理機制。

(三)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安全素質,增強安全保護意識,杜絕違章作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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