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煤氣化公司煤矸石熱電廠“1.9”觸電死亡事故
太原煤氣化公司煤矸石熱電廠“1.9”觸電死亡事故
2004年1月9日16時22分,太原煤氣化公司煤矸石熱電廠在更換路燈時發(fā)生一起觸電死亡事故,死亡1人,受傷1人。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6萬元。
統(tǒng)計類別:電力
發(fā)生地點:煤矸石熱電廠2號35千伏變電室與出線小間之間的廠區(qū)馬路
事故類別:觸電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26萬元
死者簡況:賈某,男,24歲,中技,合同工,維修工,本工種工齡6年,三級安全培訓
一、事故經過簡況
2004年1月9日12時,煤矸石熱電廠基建科科長肖天宜安排維修組長李計庭、職工劉勇和賈某1月10日加班清理垃圾和維修路燈。15時,賈某干完手中工作后說:“換一下路燈。”便叫鑫峰公司的張海成、王開艮等五名工人更換廠區(qū)路燈,李計廷說:“我們都累了,不想去了,科長安排是明天去。”賈說:“今天人多,好推車,把燈換了吧。”賈某便叫上張海成去拿燈泡,當二人拿上燈泡走到小飯店門口時遇上李計庭等人推著液壓升降平臺過來,于是賈與張便上了液壓升降平臺開始換第一盞燈,換完后,由南向北向第二盞燈推液壓升降平臺時,王開艮說:“上面太晃蕩,要晃倒了。”科長肖天宜正好路過,肖說:“下來,下來,降下來?!辟Z在上面說:“升降太麻煩,我們注意點就行了,”然后按下張海成,賈、張二人便蹲下,賈說:“走吧?!蓖蹰_艮等人便往前推液壓升降平臺,當走到2號35KV高壓線路下方時,此時約16時22分,張感覺到在液壓升降平臺上有些晃,便告訴下面推液壓升降平臺的人慢些推,剛說完,就聽到賈“啊”的一聲便倒在張的身上。同時,地面靠西側推液壓升降平臺的民工李俊年也被擊倒。隨后基建科長肖天宜等現場人員將液壓升降平臺降下來后,立即對賈某和李俊年進行了現場急救,并用車將二人送往公司醫(yī)院搶救,賈經搶救無效死亡,李俊年經搶救后脫離危險。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現場作業(yè)人員在液壓升降平臺升起的情況下,移動平臺進入35KV高壓危險區(qū)(安全距離1米)是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違章作業(yè),違反規(guī)定進行操作,現場指揮不力,對違章作業(yè)行為沒有有效制止是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
2、工作安排不嚴不細,現場安全監(jiān)管不力,是事故發(fā)生的重要原因。
3、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好,安全培訓教育不夠,職工安全意識差,也是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責任分析和責任者處理
(一)死亡者,安全意識薄弱,冒險作業(yè),對事故應負直接責任。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二)維修組長,在液壓升降機平臺上有人的情況下,未將液壓升降機平臺降下回位,違章向前移動,對事故應負主要責任。給予行政記過大過處分。
(三)基建科長,工作安排不嚴不細,對現場的違章作業(yè)行為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對事故應負重要責任。給予行政降一級工資處分。
(四)工會主席,協(xié)助廠長分管生活后勤工作,對分管部門要求不嚴,管理不力,對事故應負一定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五)廠長,全廠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各級安全責任制不落實,對職工的安全培訓教育不夠,對事故應負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六)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事故單位太原煤炭氣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煤矸石熱電廠處以五千元罰款。
四、防范措施
(一)加強安全管理,狠反“三違”,加大對“三違”行為的處罰力度。
(二)加強對液壓升降平臺的使用管理,用液壓升降平臺作業(yè)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進行操作。
(三)加強作業(yè)現場管理,明確作業(yè)人員職責分工,嚴格落實各項安全規(guī)章制度。
(四)嚴格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教育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五)在2號35千伏高壓線下方設置限高裝置,并增設安全警示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