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煤礦安全規(guī)程》對礦用防爆開關保護的規(guī)定,礦用防爆開關保護應符合以下制度的規(guī)定。
一、井下高壓控制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久壓釋放保護。
二、井下由采區(qū)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裝置。
三、低壓電動機的控制設備,應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裝置及遠程控制裝置。
四、井下配電網(wǎng)路均應裝設過流、短路保護裝置。必須正確選擇熔斷器的熔體。
五、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
六、每天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1 次跳閘試驗,并作好記錄。
七、煤電鉆必須使用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遠距離起動和停止煤電鉆功能的綜合保護裝置。每班使用前,必須對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進行一次跳閘試驗。
八、各種保護裝置的整定由科技術人員計算,井下電工應嚴格按規(guī)定整定。
九、機電科管理人員每月對井下防爆開關進行一次完好檢查,如發(fā)現(xiàn)不按規(guī)定使用保護裝置的將對當事人給予50——100 元罰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