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規(guī)定:
1、嚴格執(zhí)行《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guī)程》及行業(yè)的有關規(guī)定。
3、嚴格執(zhí)行押運防范措施與管理責任,嚴防押運過程中發(fā)生丟失和被盜。
4、必須由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熟悉炸藥和雷管性能的人員、持證押運。
5、運送爆炸物品前,必須按規(guī)定辦理爆炸物品運輸證,持證押運。
4、必須備有合格的滅火器和防止日曬雨淋蓬布,并在車上插上有“危險”字樣的小黃旗。汽車排氣管應安裝在汽車前部保險杠下,且進入庫區(qū)時應加裝防火罩。
6、嚴禁用拖拉機、自翻車、三輪車、拖車、摩托車、自行車或其他貨物混裝車運輸爆炸物品。
二、爆炸材料運輸
(一)地面運輸
1、炸藥、雷管必須分別運輸。炸藥箱要擺放整齊,雷管箱最多只準碼放兩層,不準倒放、立放,兩層之間及車和雷管箱底部要用柔軟材料墊好。炸藥或雷管裝車高度必須低于車廂上緣10 厘米。
2、裝有爆炸材料的車輛必須備有滅火器材,應用帆布覆蓋、捆緊,裝有爆炸材料的車輛嚴禁在庫內逗留。
3、運送炸藥或雷管時駕駛員、押運員應關閉手機、傳呼機。嚴禁在汽車上抽煙、使用手機、傳呼機。
4、運送炸藥或雷管的路線必須取得當地公安部門的同意,汽車必須按規(guī)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不準中途隨意改變路線或無故逗留,也不準其他人員或貨物搭乘。
5、用敞棚汽車運送炸藥或雷管押運員不準坐在駕駛室內,必須坐在車廂后部留出的空間內。
6、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室外氣溫低于-10 ℃必須有防凍結措施。
7、不準在裝卸地點帶煙、火或發(fā)火工具。
8、人工搬運,背運時每人每次不得超過1 箱(30 千克),2 人抬運,每次不得超過兩箱(60 千克)。般運時嚴禁扔、摔、碰、撞,要抓穩(wěn)、抓緊、輕拿輕放。
(二) 井下運輸
1、爆炸材料運輸,必須由井下爆炸材料庫負責人或經過專門訓練的人員持證押送。
2、爆炸材料到達井口前,押運工要提前做好準備。爆炸材料到達井口后,要認真清點核實數量,并與供應部門辦好交接手續(xù)。
3、炸藥、雷管不得在井口拆箱,應成箱運往井下爆炸材料庫。
4、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專用車輛內,車輛內部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只準裝1 層雷管箱,并加蓋上鎖。
5、交接班、人員上下班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6、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運送爆炸材料的車輛到達爆炸材料庫口后,要立即卸車,做到輕拿輕放,嚴禁扔、擲、碰撞等。
三、由爆炸材料庫向工作地點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jiān)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2、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專用容器內,并加蓋上鎖。電雷管和炸藥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四、收尾
1、裝、卸車完畢,押運工要立即與庫管員清點數量、品種,確認無誤后,辦好交接驗收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