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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寧集團白芨溝煤礦各級領導帶班井下交接班規(guī)定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9-27 09:08 來源:煤礦安全網 神寧 集團 白芨溝 煤礦 各級 領導 交接 規(guī)定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及集團公司相關文件的具體要求,切實將各項規(guī)定與管理辦法落到實處,保證各級領導能夠做到“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做到現(xiàn)場交接班,促進我礦井下各工作面的現(xiàn)場安全管理和各類安全隱患能夠得到及時有效地整治,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神寧集團白芨溝煤礦領導帶班井下交接班規(guī)定》。

  第一條帶班人員在本班結束后,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職責,并按《白芨溝煤礦領導入井帶班現(xiàn)場交接班記錄》的相關項目填寫齊全,不得漏項,嚴禁隨意涂改。

  第二條 交接班時,上一班的帶班領導應當在指定的交接班地點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和需要交接的問題等,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第三條 交接班記錄必須由領導親自填寫,嚴禁他人代填,發(fā)現(xiàn)一次罰款200元。

  第四條 超過交接班時間,如果接班領導未到現(xiàn)場,交班人不準離開崗位,否則按早退處理,接班人員必須提前20分鐘到到交接班現(xiàn)場,否則按遲到處理,確定無人接班應及時向調度室匯報,并堅守崗位,遲到、早退每次罰款500元。

  第五條 交班領導如發(fā)現(xiàn)接班領導有醉酒或精神不正常時,有權拒絕交班,并及時向調度室匯報,由調度室向礦主要領導匯報進行處理。

  第六條 在交接班時,如果設備在運行中存在有不安全隱患尚未進行處理或沒有處理完畢,接班后繼續(xù)組織人員進行處理。如果交班人提前離崗,或沒按交接班制度進行交接,接班人有權拒絕接班并及時向調度室匯報,由調度室向礦主要領導匯報進行處理。

  第七條 對未進行交接班而出現(xiàn)的問題,雙方都有責任并在處理中從嚴加倍處罰。

  第八條 本規(guī)定從2010年10月5日起執(zhí)行,修改解釋權屬礦調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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