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設計使用單軌吊機車的巷道,必須嚴格按照單軌吊使用運行條件要求,設計巷道的坡度、彎道半徑和斷面,為單軌吊安裝使用創(chuàng)造條件。采區(qū)車場應設置材料換裝站,換裝站應滿足使用要求。
第2條 巷道的寬度、高度和安全間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沿中線施工的采區(qū)順槽,要盡量按中心線施工,遇斷層變坡時,應盡量限制巷道坡度和曲率半徑,正常運行區(qū)段的巷道坡度不得超過設備允許值。
第3條 蓄電池單軌吊應設置充電硐室,硐室的通風要求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
第4條 井下應設置列車存放硐室,列車存放硐室必須設在進風風流中,硐室內(nèi)單軌線路的設計要利于單軌吊機車進出,能容納井下單軌吊車總數(shù)的50%以上,列車與硐室、列車與列車的間隙應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列車與列車間應設人行道。硐室內(nèi)要設有滅火裝置和專用照明設施。
第5條 單軌吊軌道的高度應采用專用吊掛鏈環(huán)和專用卸扣進行調(diào)整。專用吊掛鏈環(huán)的長短需根據(jù)巷道的不同高度而定。需接鏈環(huán)時,用專用卸扣和高強度螺栓連接并上緊螺母,配齊平墊圈和彈簧墊圈。
第6條 螺栓的強度等級應不低于10.9級,卸扣可使用16Mn鋼或機械性能相當?shù)牟牧?,吊環(huán)鏈應選用GB/T12718標準的高強度圓環(huán)鏈。連接件及緊固件使用前應做不小于150kN集中載荷的抽樣試驗。
第7條 單軌吊軌道的各吊掛點間距偏差不得大于15mm,10組吊掛點間距的累計偏差不得大于30mm。
第8條 當采用錨桿懸吊時,每個單軌吊掛點需用雙錨桿吊掛,單根錨桿錨固力不得小于100kN。錨桿的托板必須緊貼巷壁,錨桿露出長度不得小于100mm,懸掛單軌的兩條圓環(huán)鏈夾角應在30°~ 60°之間。
第9條 采用工字鋼棚支護時,可用頂梁或在頂梁間加小短梁等方式懸掛單軌,支架間應設縱向拉桿。其懸掛點做100kN預定集中載荷試驗時,頂梁不得產(chǎn)生塑性變形,頂梁與小短梁的連接不得產(chǎn)生松脫或破壞變形,整組支架應能可靠支撐圍巖壓力。
第10條 采用型鋼支護的巷道,懸吊裝置與頂梁應用固定的卡具連接。工字鋼棚頂梁應有足夠的強度和足夠的剛度。
第11條 單軌曲線段,除了懸掛鏈外,每一懸掛點還應沿徑向增設一對拉緊鏈,以限制軌道的橫向擺動。
第12條 單軌吊道岔一般布置在不大于5°的單軌線路段。道岔活動軌的擺角不得大于11°。道岔框架4個懸掛點的受力應均勻,固定點數(shù)均勻分布不少于7處,對每個懸掛點要做不小于100kN的預定集中載荷試驗。
第13條 機車過風門、彎道、道岔、變坡點、換裝站等地點時,應提前減速運行,必須確認安全,方可緩慢鳴笛通過。機車在運行中非緊急情況下,嚴禁使用緊急制動停車。起吊梁上的工作鏈不起吊物料,在機車運行時,必須將鏈條收回,以防機車運行時擺動撞擊巷道內(nèi)的設施造成事故。
第14條 機車在巷道里原地不行走、不工作時,超過20分鐘應關閉機車。司機遠離機車時必須拔出鑰匙,并妥善保管。
第15條 使用機車專用車輛起吊時,要確保掛鉤牢固可靠。長物料應使用專用吊裝鏈或繩套吊裝、捆綁,起吊距底板100mm以上。
第16條 起吊物料必須使起吊梁兩鉤載荷均勻,高低水平一致。起吊載荷要符合起吊梁噸位要求,禁止超載起吊。起吊大型設備必須懸掛專用起吊梁架。設備吊運時,必須吊掛牢固。承載起吊臂必須均勻分配。
第17條 起吊或者下放設備、材料時,人員嚴禁在起吊梁兩側(cè);卸放物料時,必須平穩(wěn)可靠。
第18條 單軌吊各硐室內(nèi)應懸掛相關管理牌板,牌板內(nèi)容包括:司機操作規(guī)程、崗位安全生產(chǎn)責任制,跟車工(信號把鉤工)操作規(guī)程、崗位安全生產(chǎn)責任制,充電工操作規(guī)程、崗位安全生產(chǎn)責任制,機車檢查檢修制度,加油注意事項,設備運行、保養(yǎng)管理制度等。
第19條 單軌吊各硐室、換裝站等地點必須干凈、整潔、照明充分。硐室內(nèi)廢舊油脂應存放在專用回收油桶內(nèi),用過的棉紗、布頭、紙張等易燃廢棄物應存放在專用的回收筐內(nèi),并及時運送至地面處理。
第20條 機電運輸科聯(lián)系檢驗機構依照NB/T 10176-2019《煤礦在用單軌吊車安全性能檢測檢驗規(guī)范》、DB37T 2804-2016《煤礦在用單軌吊車安全性能檢測檢驗規(guī)范》開展單軌吊安全性能檢測相關項目的試驗。單軌吊使用單位做好人員、工具、材料配合工作,并做好安全性能檢測施工措施的編制、學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