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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安全設施檢查、試驗管理 細則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08 11:39 來源:煤礦安全網 運輸 運輸安全 安全 安全設施 設施 檢查 試驗 管理 細則

  為加強礦井輔助運輸安全設施的規(guī)范化管理,確保運輸安全設施的正常檢查、試驗,保障輔助運輸各項安全設施的正常使用與安全運行,防止各類運輸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管理規(guī)定:

  第1條 無極繩絞車

  1. 檢查內容及標準

  (1) 絞車外露旋轉部位要設有防護欄、防護罩等防護裝置,防護裝置無變形、開焊等現象且生根牢靠。

  (2) 在絞車張緊裝置及尾輪前方6m處必須各安裝一套防過卷保護裝置。保護裝置動作靈敏可靠。

  (3) 無極繩絞車車場入口及尾輪向外15m 處分別設置聲光報警裝置,絞車運輸期間防止人員誤入。無極繩絞車主機、尾輪處及硐室口、巷道交叉點、巷道轉彎處分別設置聲光信號報警裝置。確保聲光報警裝置報警聲音清晰、顯示正常。

  (4) 在斜巷停車時,必須用可靠的擋車設施將車輛穩(wěn)住。

  (5) 設有兩套制動閘,一套為工作制動閘,另為緊急制動閘(停車制動),保證運行安全可靠。制動閘動作靈敏可靠,制動器的閘帶和閘輪接觸嚴密,制動有效。

  (6) 在鋼絲繩牽引的運輸系統(tǒng)內,必須備有絞車司機與牽引車司機聯絡用的通訊及信號操控系統(tǒng),并時刻保持完好,信號與絞車同一電源。通訊及信號操控系統(tǒng)聯絡正常清晰、信號穩(wěn)定可靠。

  2. 檢查試驗制度

  (1) 主管區(qū)隊要對各類安全設施建立包機責任制,明確包機人的責任。

  (2) 包機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每天對所轄區(qū)域的安全設施按照規(guī)定要求進行檢查、試驗、維護工作,確保安全設施完好并正常使用。

  (3) 每班開車前,由司機對無極繩絞車的安全設施進行巡查并填寫運行記錄,確保安全設施完好并正常使用后,方準開車。

  (4) 所屬單位必須安排專人進行維修和保養(yǎng)并做好記錄。尤其每天對過卷保護、牽引車及制動保護裝置進行試驗,對牽引車行程進行校對并做好記錄。

  第2條 調度絞車

  1. 檢查內容及標準

  (1) 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要在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qū)段的阻車器;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制車場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采區(qū)斜巷上部平車場入口必須安設一道阻車器,各甩車場或下部平車場出口必須安設一道阻車器。各阻車器應能正常開閉,動作靈敏可靠。

  (2) 在上、下車場及中間出口處各設置一臺聲光報警裝置,安裝位置醒目,絞車啟動時,發(fā)出聲 光報警信號。斜巷長度小于30m可在下車場安設一臺聲光報警裝置。斜巷運輸下車場50米外要安裝聲光報警裝置。確保聲光報警裝置報警聲音清晰、顯示正常。

  (3) 上下車場及斜巷中間出口巷道正上方醒目位置處各懸掛一塊形式統(tǒng)一的“行車嚴禁行人”標志牌。

  (4) 軌道運輸斜巷跑車防護裝置必須安裝使用常閉式自動跑車防護裝置,其擋車裝置為安裝緩沖器的柔性擋車欄。每班提升前,把勾工要對擋車欄鋼絲繩進行檢查,確保鋼絲繩不松動,并且對擋車欄、大小鋼絲繩、繩卡子、鋼絲繩捆綁情況做仔細的檢查。

  (5) 斜巷上、下車場設有躲避硐室或信號硐室,氣控箱安裝在躲避硐室內。所有硐室布置及尺寸符合要求,氣控箱及線路敷設安裝符合標準。

  2. 檢查試驗制度

  (1) 絞車每班運行前由當班司機對沿途安全設施進行檢查、試驗,確保安全設施完好并正常使用后,方準開車。

  (2) 每天由維修工對安全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查、試驗,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匯報并處理。

  第3條 架空乘人裝置

  1. 檢查內容及標準

  (1) 架空乘人裝置巷內所有防滑措施、防掉繩、防越位、斷軸保護等安全設施齊全完好,固定牢固可靠,各機械裝置外表無變形、銹蝕等現象。

  (2) 架空乘人裝置的超速、欠速、油溫、重錘、沿線急停等各類保護裝置齊全完好,動作靈敏可靠。

  (3) 安全閘及制動閘動作靈敏可靠,制動器的閘帶和閘輪接觸嚴密,制動有效。

  (4) 架空乘人裝置機尾尾輪旋轉部位有人員經過時,應設置防護欄,防護欄焊接牢固,無變形、開焊等現象且生根牢靠。

  (5) 各乘人點應設置信號通訊裝置。通訊系統(tǒng)聯絡正常清晰、信號穩(wěn)定可靠。

  2. 檢查試驗制度

  (1) 對設備的檢查、維護工作由維修工負責并認真填寫記錄。

  (2) 嚴禁任何人私自在工作中甩掉安全保護或設施進行工作。

  (3) 防護裝置的維護由包機維護工按照說明書的要求進行認真維護,維修工不得私自對設備進行改造,要保證裝置動作靈活可靠、有效。

  (4) 凡使用中的各種安全保護裝置,巡查人員必須每天檢查試驗一次;維修工每天檢查試驗一次,并填寫檢查試驗記錄。

  第4條 電機車

  1. 檢查內容及標準

  (1) 連接裝置(碰頭)不得有嚴重損壞,彈簧無斷裂,碰頭伸縮長度不小于30mm,碰頭銷子、銷孔磨損量不超過原尺寸的20%,剛性碰頭不超過25%,連接銷不能彎曲變形。

  (2) 檢查撒砂裝置靈活可靠,砂管暢通,管口對準軌面中心,砂子干燥充足。

  (3) 檢查照明燈齊全、完整、光潔、明亮,照明有效距離不小于40m,防護裝置齊全,與控制器 有閉鎖裝置;檢查喇叭或警鈴完整,音響清晰、宏亮,音響距離大于40m。

  (4) 制動裝置靈活可靠、桿件無裂紋和嚴重變形,配合不松曠,閘瓦間隙均勻。

  (5) 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應裝設自動瓦斯監(jiān)測報警裝置。

  2. 檢查試驗制度

  (1) 電機車司機每班開車前必須對蓄電池電機車的各種安全設施進行檢查、試驗,電機車維修工應每天對蓄電池電機車的各種安全設施進行檢查、試驗;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蚍辣娖魇シ辣阅軙r,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2) 新投入電機車應在使用進行制動距離測試,確保制動系統(tǒng)動作靈敏可靠,電機車的制動性能應在電機車年審時再進行一次試驗,確保各制動距離符合相關規(guī)定要求。

  (3) 連接裝置應每班由電機車司機進行檢查,必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2倍于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試驗,確保各連接裝置合格完好、正常使用。

  第5條 考核辦法

  1. 絞車、架空乘人裝置、電機車等安全設施安裝不符合要求、不齊全、不可靠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2. 不正常使用運輸安全設施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3. 車場未按要求設置警沖標的各罰款100元,警沖標字體不清楚的罰款50元。

  4. “行車嚴禁行人”等警示牌未按要求安設,每處罰責任單位50元/處。

  5. 信號裝置安裝、懸掛不符合要求的,信號與絞車未分開的,罰責任單位各100元。

  6. 無聲光報警、通訊、保護等重要裝置的,處罰責任單位200元/處,并對相關檢查、檢修人員“三違”登記處理;聲光報警裝置、通訊、保護等不完好,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100元/處。

  7. 未按規(guī)定安設阻車器、柔性擋車欄等跑車防護裝置的,每缺一項罰責任單位200元;安設方式、位置等不符合規(guī)定的,每項罰責任單位100元;其它平車場等處安全設施不符合要求的罰款100元。

  8. 運輸斜巷不按規(guī)定安設托繩輪的,每少一個罰責任單位50元;不靈活可靠的,每個罰責任單位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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