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對遲報、瞞報、謊報和漏報生產安全事故征兆的重要情況或者在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工作 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或解除勞動合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guī)定報告事故災難的。
(2)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3)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4)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
(5)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6)有其它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對在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應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