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堿溝煤礦“2.15”密閉發(fā)火事故的處理決定
公司各單位:
2010年2月15日北京時間18時,堿溝煤礦+564水平東一南石門B4密閉外發(fā)生一起火災事故,給公司的安全生產造成了很大影響,現對此次事故處理如下。
一.事故概況
1.事故時間:2010年2月15日北京時間18時
2.事故地點:+564水平東一南石門B4密閉外
3.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4.事故類別:“一通三防”事故
二.事故經過
2010年2月15日中班18時,瓦斯檢查員賀雷和李景仲巡檢到+564水平東一南石門時感覺有煤煙味,然后進行尋找檢查,發(fā)現東一南+564水平B4密閉外原支護的金屬支架上部出現灰白色煙霧,并不斷的向外溢出,關掉礦燈后發(fā)現火點,立即向礦生產指揮中心和通風隊匯報。18時50分左右救護隊員和礦通風隊隊長到達發(fā)火現場,救護隊進入密閉前進行檢查,發(fā)現該密閉外0.6米處金屬支架上部位置有0.4m2大小的煤體發(fā)火,而密閉面及周邊完好未發(fā)現發(fā)火跡象。救護隊員現場用水直接將金屬支架上部明火熄滅,并對發(fā)火區(qū)域松散煤體進行清挖處理,同時對密閉頂部墻面抹面加固,密閉內外進行注水保護處理。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2009年12月,堿溝煤礦在+564水平東一南石門進行擴巷施工時,受擴巷工程及巷道來壓影響,未對+564水平B4巷密閉外的四付金屬支架拆除。在噴漿時金屬支架與頂部松散體的空隙沒有完全充填,產生微弱漏風通道,引起頂部松散煤體氧化、蓄熱、自燃。
2.春節(jié)停產期間,堿溝煤礦礦井通風系統風量調整后,對該區(qū)域風量檢測分析不到位,致使+564水平東一南石門巷道內風量減小,在+564水平B4密閉前形成了微風區(qū)域,為密閉前金屬支架頂部松散煤體自燃制造了適宜熱量積聚的環(huán)境和條件。
(二)間接原因
1.堿溝煤礦作為礦井“一通三防”管理的責任主體,與安監(jiān)局救護基地在密閉管理上存在脫節(jié)現象。
2.春節(jié)停產前組織礦井安全檢查不嚴不細,對礦井“一通三防”設施檢查不全面,停產前礦井通風系統風量調整后對 “一通三防”隱患排查和處理不到位。
四.事故教訓及防范措施
1.+564水平東一南石門B4密閉前頂部煤體松散離層,巷道噴漿支護時未進行徹底清除,噴漿時未對密閉前金屬支架與松散煤體空隙完全充填,產生微弱漏風通道,引起頂部松散煤體自燃。
2.礦井風量調整后,未對所有巷道風量進行檢測分析,致使局部地方出現微風現象。
3.礦領導和通風部門沒有認清各自職責,“一通三防”管理存在漏洞。
4.安監(jiān)局救護基地日常下礦檢查與礦“一通三防”管理在銜接上存在脫節(jié)現象,管理存在漏洞。
5.堿溝煤礦必須對該密閉前金屬支架進行拆除并錨噴支護,嚴格要求噴漿質量,保證不漏風。
6.對礦井所有通風巷道進行認真排查,徹底清理巷道頂、底板及兩幫的浮煤和浮塵。
7.礦通風隊安排專人加強對礦井密閉的檢查,確保每周至少檢查一次。救護基地協助礦方進行密閉抽查,做到雙重保險。
8.礦井所有密閉實行編號登記管理,保證密閉檢查臺帳各項數據完整、真實,每次檢查結果報通風隊隊長和總工程師審定。
9.礦井至少每月組織開展一次“一通三防”專項隱患排查,每周開展一次“一通三防”專項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和排查的隱患以“五定”形式整改處理。
10.加強礦井采掘工作面、巷道高冒區(qū)及密閉內外等區(qū)域的火災預測預報工作,做到及時檢查發(fā)現礦井各地點的自然發(fā)火征兆。
11.立即對救護基地進行全員整頓學習,針對各崗位職責開展內部培訓,讓每位隊員提高思想認識,明確各自職責,規(guī)范作業(yè)行為。
五.處理決定
(一)堿溝煤礦是礦井安全生產和“一通三防”管理的責任主體,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根據神新發(fā)【2010】03號《神新公司安全生產獎罰辦法(試行)》相關規(guī)定,此次事故參照重傷事故進行處理。
1.對堿溝煤礦礦長金鑫罰款10000元;
2.對堿溝煤礦安全生產副礦長劉軍罰款8000元;
3.對堿溝煤礦總工程師陳建強罰款8000元;
4.對堿溝煤礦機電副礦長陳新川罰款8000元;
5.對堿溝煤礦黨委副書記鄧建罰款8000元。
以上罰款從2010年年薪中扣除。
(二)根據神新發(fā)【2010】03號文《神新公司安全生產獎罰辦法(試行)》規(guī)定,對堿溝煤礦罰款2萬元,其中30%由礦領導承擔,請堿溝煤礦按事故責任大小,落實到個人。于3月15日前將罰款上繳公司安全專戶,并將罰款明細報公司安監(jiān)局備案。
(三)安監(jiān)局救護基地作為協助礦井密閉檢查的專業(yè)管理隊伍,未及時發(fā)現密閉前的自然發(fā)火跡象,同時救護基地內部臺帳與井下數據不符,日常管理存在漏洞。
1.對安監(jiān)局第一副局長劉凡波(兼救護基地大隊長)罰款1500元;
2.對安監(jiān)局副局長孫春生(兼救護基地副大隊長)罰款1500元;
3.對救護基地主要負責人趙南方罰款2000元;
4.對救護基地戰(zhàn)訓科科長郭海罰款3000元;
5.對救護基地技術員宋濤罰款3000元。
6.根據神新發(fā)【2010】03號文《神新公司安全生產獎罰辦法(試行)》規(guī)定,對安監(jiān)局救護基地罰款5000元,按事故責任大小,落實到個人。于3月15日前將罰款上繳公司安全專戶,并將罰款明細報公司安監(jiān)局備案。
神華新疆能源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