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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順延。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fā)〔1996〕354號)第5條第2款規(guī)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期間的特點且在相關勞動法規(guī)中已有特殊規(guī)定的情形下,應當以合同雙方的約定為準,即勞動合同期滿日即使遇到休息日或法定節(jié)假日也無需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才能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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