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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有數(shù)項訴訟請求,其中有一項為判決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院如何處理的問題?

作者:煤礦安全網(wǎng) 2017-05-31 14:34 來源:煤礦安全網(wǎng)

[專業(yè)解答]

根據(jù)上海市高院民事法律適用問答(2011年第3期)的規(guī)定:“根據(jù)最高院《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guī)定及最高院民一庭負責人的相關講話精神,法院僅受理因不能補辦社保手續(xù)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爭議案件。故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社會保險費欠繳、拒繳或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shù)等發(fā)生的爭議,由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解決處理,法院不予受理。如當事人訴請中包含“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則對“繳納社會保險費”這一訴請可以“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為由,不作處理,但對除此之外的其他訴請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實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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